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约束“裸官”需要结实的“防护栏”
2022-05-25

针对网友在网络上发帖指称顺德公安局一副局长为“房叔”,广东顺德纪委近日通报,该副局长拥有两处房产,且其妻移居属实。这个通报,厘清了一些事实,即网帖的部分指控不实,房产总数不准确,但同时也证实该副局长为“裸官”的身份。

顺德这名公安局副局长,引来网友的激烈反应,部分是因为网帖不够准确的指控,也因为其“裸官”身份。显然,这些年中,民间已经在无意中积聚起对“裸官”群体的一种怨愤情绪。有人戏言“裸官”家庭乃是“一家两制”。

所谓“裸官”,是指现职国家公务人员,特别是党政官员的家属已移民或移居海外,只剩下官员自身在国内任职。近年来,“裸官”总量在不断攀升,特别是部分“裸官”与贪腐事件联系在一起,已招致愈来愈强烈的舆论指责。

应该明确,“裸官”不等于贪官。有人见“裸官”二字,便想当然地认为其多多少少存在问题,这不是一个负责任的态度。但也要承认,有些官员将家属移民(居)海外,确实跟贪腐有关,是在为自己和整个家庭铺后路。

“裸官”的形成,有各样的原因。如果从反腐角度分类,则只能分为两种:一是清白的“裸官”,二是有问题的“裸官”。不过,“裸官”作为党政官员,即便不沾贪腐,也不意味着其家属移民(居)海外是荣耀之举。党政系统中“裸官”越来越多,只会对政府公信力形成伤害。

移民(居)当然是公民的权利,也是官员家属的权利。但判断一件事情,不可能单从权利角度。党政官员,尤其是高级官员将家属移居海外,容易让民众心生不信任感,容易被质疑官员的忠诚度存在缺陷。当“裸官”与贪腐联系在一起的案例不断增多时,这种不信任感自然也会增强。

因此,“裸官”问题值得重视。所谓重视,并非简单地对这个群体进行批评,或不分青红皂白地随意指责。但是,既然“裸官”的存在,容易出现一些问题,尤其是贪腐问题,就有必要在制度层面进行预防,设置结实的“防护栏”。

2009年,深圳曾印发相关文件,对“裸官”进行约束,明确“裸官”不得出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。这一文件,表达出清晰的态度。一个官员,既然安排家属移居,就要在自身仕途上有所牺牲。如果说官员家属移民(居)是一种权利,则对“裸官”的约束亦为必需。

2010年,中办、国办联合印发《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(境)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》,要求国家公务人员在家属移居国(境)外60日内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(人事)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。也就是说,官员家属移民移居海外,必须向组织系统主动汇报。

这两份文件,在约束“裸官”的制度安排上,各有特色,也各有价值。不过,不足亦都明显。既然一些“裸官”的家属移民(居)是为转移财产等做准备,单是职务安排上的约束,又有多少威慑力呢?况且,从腐败角度来说,非正职不也同样具有贪腐的机会吗?同时,官员家属移民移居海外,只是在组织系统内汇报,震慑力有限,监督面过小。

如此,约束“裸官”的制度安排需要更为完善。比如,一旦一定级别以上的国家公务人员家属移民移居海外,除了向组织汇报以外,还应该向社会公开。过去的反腐经验一再表明,民众是反腐的一支重要且有效的力量。“裸官”信息向社会公开,就是要扩大对其的监督范围。至于那些不按规定向组织汇报和向社会公开的官员,则须明确法律责任,而不只是纪律处分。唯有如此,才能强化对“裸官”群体的约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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